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敬告作者

《化工学报》中文版编辑部   

  • 出版日期:1991-10-25 发布日期:1991-10-25

  • Online:1991-10-25 Published:1991-10-25

摘要: <正>一、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第四章第一节第三十二条规定,本刊约定:凡向我刊投稿的,自稿件发出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收到我刊办理稿件修改通知的,撰稿人可将该稿投寄他刊,但六个月内不得一稿两投.